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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处罚如下:

1. 罚款 :可处以20至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 现场处理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了罚款外,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 拖车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拖车单位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请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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